組織章程

Society presentation

台灣運動營養學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運動營養學會」 (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 Taiwan Society for Sports Nutrition, 簡稱TSSN。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並以連絡國內、外人士,共同發揚運動營養科學之研究及應用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倡運動營養科學之研究,以提升全民健康、體能與促進競技運動表現。
二、調查國內、外運動營養科學專業之發展,徵集有關圖書以供各學術團體參考。
三、舉辦運動營養相關演講、研討會及研習會。
四、發行運動營養相關出版物。
五、接受機關團體委託運動營養相關之專案研究。
六、研訂運動營養領域相關證照制度與檢核。
七、協助政府擬訂專業政策與建議。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主要 為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種類及申請資格如下:
              一、一般會員:分為專業會員及團體會員:
      (一)專業會員:初級會員入會後,應每年出席學術年會及按時繳交會費屆滿三年,並經理事會審定通過者。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學會宗旨之公司或團體,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1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二、 特別會員:分為初級會員、學生會員、贊助會員。
    (一)初級會員:凡在國內外就讀生命科學、營養與體育學相關之專科以上院系所畢業,年滿20歲以上,曾經或繼續從事生命、生理或運動營養科學相關研究,經理事會審定通過者。
    (二)學生會員:凡贊同學會宗旨,對體育運動事務有興趣,且具學生身分者,經理事會審定通過者。
    (三)贊助會員:凡在會務發展或經費籌措上對本會有實質贊助,經理事會審定通過者,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第 八 條 一般會員(專業會員/團體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特別會員(初級會員、學生會員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11人、監事3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 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預算與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 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監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 二十一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二十二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 二十三 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 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二十四 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均為義務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 二十五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由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 二十六 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二十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行之。
第 二十八 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 之同意行之。
第 二十九 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學生會員及初級會員新臺幣貳佰元。專業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於入會時繳納,理、監事會得視實際情況增減之。贊助會員免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學生會員及初級會員新臺幣參佰元。專業會員新台幣壹仟元,贊助會員新台幣壹萬元以上、團體會員新台幣貳萬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助。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委託收益。
七、其他收入。
第 三十一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會員應於每年度一月至二月繳交會費,未繳費者停止會員權利。
第 三十二 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通過),於會計年度 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 三十三 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 三十四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三十五 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三十六 條 本章程經本會103年9月11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103年 10月21日台內團字第1030313059號函准予備查。
             本章程經本會106年5月21日第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第一次修章。報經內政部106年7月31日台內團字第1060047818號函准予備查。
             本章程經本會106年12月22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第二次修章。報經內政部107年1月31日台內團字第1070401870號函准予備查。